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