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村民申请住房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等,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