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和买卖或者流转耕地违法建房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整治。

村民住房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