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建房户主与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约定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和施工人员安全责任。
建房户主和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建房户主和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