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节约使用土地;
(二)按照规划选址,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削坡建房;
(三)符合公路沿线、高速公路沿线、电力线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机场周边、河湖岸线区域、生态保护区等有关控制标准;
(四)符合省、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建筑层数和层高标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村民住房,引导新建村民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