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村民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服务流程,建立由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村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制度。推行一次申请一次办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民住房建设申请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以及位于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资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不得违反规定增设审批条件,不得要求村民提交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申请材料。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