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符合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同意,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层高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