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易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拆除原有建筑物,将旧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后,新建住房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拆除原有建筑物,将旧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奖励或者补助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