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易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拆除原有建筑物,将旧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后,新建住房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拆除原有建筑物,将旧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奖励或者补助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