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建设: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房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在规划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住房的;

(六)因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改建、扩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