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建设:(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房的;(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五)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在规划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住房的;(六)因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改建、扩建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