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民申请住房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建设申请书;

(二)住房建设审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住房建设设计方案或者从村民住房建设图集选取的设计方案。

易地新建住房的,应当提供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并按规定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村民住房建设申请书、审批表、承诺书和公示牌格式,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