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申报资料目录、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举报投诉电话、村民住房建设年度用地计划以及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