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受理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用地、规划核实的;(四)对非法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监管治理不到位、制止查处不力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