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 制定机关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18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9月1日
- 条文数
- 4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4月29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前款所称村庄不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公布城镇开发边界。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制定、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的综合协调和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服务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和相关基础设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村庄规划主要内容和建设行为规范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纳入村规民约。
第二章村庄规划制定
村庄规划期限届满或者行政村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村庄规划。
(一)近、远期村庄发展目标,建设用地规模和各项约束性指标;
(二)村域生态、生产、生活融合的空间发展格局,生态保护、产业发展、村庄建设的主要区域和村庄整体景观风貌特征;
(三)山林水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历史文化遗存、基础设施用地等保护界线以及相应的管控要求和措施;
(四)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通信、能源利用、环境卫生、停车、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管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规模;
(五)宅基地规模和建设范围,农村住房的规划设计要求;
(六)地质、洪涝等易发灾害的影响范围,避难场所、避灾疏散道路和智能安防设施的布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涉及旧村整治的,村庄规划还应当划定村庄整治范围,明确新村与旧村的空间布局关系,根据建筑质量和风貌要求确定保留、拆除、新建、改造的建筑。
传统村落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明确传统风貌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
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在村内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村民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村庄规划草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后报送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在报送审批时,应当附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意见、通过的决议,以及意见征求采纳情况和理由。
街道办事处管辖的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由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征求村民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评估,报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修编。修改后的村庄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村庄规划实施
村庄整治、各类创建等活动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
村庄设计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有关保护规划,注重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具有地域文化的建(构)筑物等的保护,推行使用乡土化、生态化的建筑材料,保持建筑风格、色彩与乡村地域风貌相协调,体现村庄特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各项村庄建设用地,并通过产业集聚、旧村整治、兴建农村集中居住点等方式,挖掘村庄建设用地潜力,加强用地保障。
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以及村庄实际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村庄主要道路应当布局合理,确保人员车辆进出畅通,硬化路面并同步建设排水设施。村庄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与道路保持合理距离。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庄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者设置停车泊位。
城镇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村庄,应当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排污管网。城镇排污管网尚未覆盖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因居住分散等原因不易集中收集处理的村庄,应当采用生态化方式处理生活污水。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做好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
村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合适的地点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村庄应当合理设置微型消防站和消防设施。市政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村庄且符合消防技术要求的,应当配置室外消火栓;尚未覆盖的村庄,应当规范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设施。
新建农村集中居住点或者进行村庄改造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各管线运营单位制定合理的管线设置方案,管线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管线。
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管线进行整理,确保管线安全、整齐、美观。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应当在临近公路和村内显著位置设置指示牌,主要入口处应当设立体现村庄特色的村名标识。
村民委员会对自建的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管护的村庄公共设施应当明确管护责任,加强日常管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农村住房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村住房的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和审核,认为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用地审批条件的,应当将拟建房对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以及原地上建筑物处理等情况在村公告栏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公告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或者街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许可内容在建房所在现场公布。
对历史建筑、文保单位(点)等保护性建筑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地上建筑物,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依法收购、调剂等方式予以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建房村民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房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用地和规划核实,出具核实文件。建房村民凭用地和规划核实文件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补助等政策鼓励建房村民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农村住房,推广使用建筑墙体保温、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编村庄规划的;
(二)违反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村庄建设巡查职责导致违法建设发生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