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村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统筹、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生态宜居,坚持保护和建设并重,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