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建房村民提供免费建筑放样服务,组织开展基槽验线。未经基槽验线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建房村民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房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用地和规划核实,出具核实文件。建房村民凭用地和规划核实文件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