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设村庄垃圾分类收集和再生资源回收设施,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合适的地点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