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村庄内设置的路牌、门牌应当统一规范,在主要道路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的招牌、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与村庄风貌相协调。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应当在临近公路和村内显著位置设置指示牌,主要入口处应当设立体现村庄特色的村名标识。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