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第八条有效村庄规划编制应当先行综合评估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自然环境、聚落特征、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产业特色和发展趋势等要素,符合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遵循国家和省有关村庄规划编制规范。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