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村庄主要道路应当保障消防车通行,禁止在村庄主要道路设置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管线、限高架、石墩等障碍物。村庄应当合理设置微型消防站和消防设施。市政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村庄且符合消防技术要求的,应当配置室外消火栓;尚未覆盖的村庄,应当规范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设施。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