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改造农村公共卫生厕所。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做好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

村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