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通信、能源利用、环境卫生、停车、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管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向村庄延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以及村庄实际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