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管线运营单位未定期对管线进行整理影响村容村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管线运营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