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维护的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对自建的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管护的村庄公共设施应当明确管护责任,加强日常管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