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维护的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对自建的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管护的村庄公共设施应当明确管护责任,加强日常管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