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和审核,认为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用地审批条件的,应当将拟建房对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以及原地上建筑物处理等情况在村公告栏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公告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或者街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许可内容在建房所在现场公布。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