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五章 农村住房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易地建房的,应当在申请时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地上建筑物处置协议,明确处置方式和时限,依法退还原宅基地。对历史建筑、文保单位(点)等保护性建筑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地上建筑物,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依法收购、调剂等方式予以处置。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