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第七条有效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建设用地毗邻、公共设施需共建共享或者有其他实际需要的若干行政村,可以连片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期限届满或者行政村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