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制定机关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2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3月30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9年12月1日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增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进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为目的,以民族工作与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为工作内容和实现途径。团结是发展进步的前提和基础,发展进步是团结的内在要求和保障,二者有机统一,不可割裂。
自治县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的环境,倡导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及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研、指导和参与监督检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制定自治县有关民族政策和民族地区发展规划、专项计划;
(四)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
(五)协调相关部门依法调解和处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引导宗教界人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七)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八)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创建工作。
(九)组织协调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制,并参与考核;
(十)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的具体工作;
(十一)其他有关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自治县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决策部署;
(三)在本系统、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化解各类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五)常态推进群众工作,开展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方面活动;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自治县利用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等资源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发挥其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的宣传教育功能。
县广播电视台(县融媒体中心)长期开办民族团结进步专栏,宣传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内容应当纳入村规民约、行业规范、职业操守等范畴,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序良俗,促进移风易俗。
自治县民族法律法规研究会、民族文化研究会、蒙古族文化与经济促进会等社团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自治县对本级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应当主动向上级机关反映,争取给予协调解决,合力维护自治县合法权益。
禁止在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内容和行为。
禁止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专用名词等文化载体和文艺演出、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依法处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于每年初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计划和项目安排,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各部门各单位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每年迎接县庆日之际,举办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联谊会。
自治县加强对城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其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救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各界向自治县捐赠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款物,捐赠款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表扬。
自治县积极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开展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为主旨的救助、扶贫、敬老、助学等公益慈善活动。
自治县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融资的扶持力度。
自治县安排发展项目时向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村屯倾斜;各类民族项目资金和扶贫资金优先向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村屯投放,加快改善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加大监管力度,保障清真食品安全。
自治县依法享有利用自然、人文等各种资源举办节庆或大型宣传活动的专属主办权。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与域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活动中应注意保护自治县合法权益,注重发挥对自治县的宣传推介作用。
自治县尊重和支持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活动,保障各民族公民参加本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的自由,鼓励和提倡各民族公民相互参与民族传统节日活动。
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保证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领导班子中占有合适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加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的投入。
自治县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保障各民族平等获得就业机会。
积极发挥蒙古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维护自治县自治权益及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中的作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或某方面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