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