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