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等各阶层各界别,不断打造和拓展创建活动主阵地、主渠道,强化中华民族一家亲的和谐氛围,开创民族团结进步新局面。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