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自治县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不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自治县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的环境,倡导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