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增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进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为目的,以民族工作与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为工作内容和实现途径。团结是发展进步的前提和基础,发展进步是团结的内在要求和保障,二者有机统一,不可割裂。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