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惩处挑拨和破坏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行为,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