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财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确定适当规模,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以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的开展。鼓励社会各界向自治县捐赠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款物,捐赠款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表扬。自治县积极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开展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为主旨的救助、扶贫、敬老、助学等公益慈善活动。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