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各职能部门都要结合本职工作,加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应用,积极争取和落实优惠政策。

自治县民族法律法规研究会、民族文化研究会、蒙古族文化与经济促进会等社团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自治县对本级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应当主动向上级机关反映,争取给予协调解决,合力维护自治县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