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编制民族地区发展专项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征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意见。自治县人民政府于每年初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计划和项目安排,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各部门各单位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