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依法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