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开展有积极影响力的民族节庆活动。自治县依法享有利用自然、人文等各种资源举办节庆或大型宣传活动的专属主办权。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与域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活动中应注意保护自治县合法权益,注重发挥对自治县的宣传推介作用。自治县尊重和支持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活动,保障各民族公民参加本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的自由,鼓励和提倡各民族公民相互参与民族传统节日活动。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