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各民族都要相互尊重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觉维护民族平等团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

禁止在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内容和行为。

禁止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专用名词等文化载体和文艺演出、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