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自治县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决策部署;

(三)在本系统、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化解各类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五)常态推进群众工作,开展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方面活动;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