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及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研、指导和参与监督检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制定自治县有关民族政策和民族地区发展规划、专项计划;

(四)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

(五)协调相关部门依法调解和处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引导宗教界人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七)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八)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创建工作。

(九)组织协调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制,并参与考核;

(十)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的具体工作;

(十一)其他有关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