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条有效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