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县组织有关部门编写包括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内容在内的县情知识读本,广泛传播。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基本知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等纳入教学、培训内容,不断强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的思想情感。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内容应当纳入村规民约、行业规范、职业操守等范畴,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序良俗,促进移风易俗。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