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12月23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6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2年4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知识城的范围按照法定程序确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推进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鼓励和保护创新创业,促进国际创新合作。
根据知识城发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单独适用于知识城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知识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知识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知识城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五)统一管理知识城的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环保、建设、审计、国有资产监管、规划、统计、工商、知识产权等行政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知识城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知识城管委会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知识城的职责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知识城管委会在行政管理体制、机构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
知识城管委会的管理机构依据知识城管委会的决定行使行政管理权。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管理机构及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知识城管委会及其管理机构为知识城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审批、登记、备案、年检和其他事项,应当简化程序、缩短期限、优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知识城管委会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将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的办理程序、应提交的资料、受理机构和地点、办结时限等相关信息在办事窗口予以公示并通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或者其他方便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推进社区自治,发展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
知识城管委会可以在社会事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建立购买公共服务等制度。
鼓励和支持前款规定的进驻单位实行业务信息共享,优化工作流程,为知识城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的通关服务。
知识城的规划、重点工程建设、大型项目引进等重大事项以及对知识城发展或者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决策前,应当组织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作出决策后应当将决策信息向社会公开。
有关知识城建设和发展的事项,依照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审批;对由知识城管委会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经批准的知识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与知识城管委会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知识城及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并使其相互衔接。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按照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在知识城投资建设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项目。
(一)建设集中式的污水处理和中水利用设施;
(二)投资建设新能源和智能电网等系统工程;
(三)建立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统,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四)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建立与区域自然地理环境相协调的、高水平的园林绿化体系;
(五)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建设高于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节能标准的低能耗建筑;
(六)推广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技术,鼓励使用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七)高标准建设交通基础设施,推进交通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立快速、高效的道路交通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实况监控和交通信息即时发布平台;
(八)高标准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全面应用;
(九)其他与生态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有关的事项。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多元化、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应不同群体的需要。
(一)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监测机制,实行与现代产业相适应的差别化供地模式,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知识城管委会应当确保土地利用以产业用地为主导,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知识城重点发展的产业;
(三)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四)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使用权的,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限制转让的条件,以及依法转让时知识城管委会的优先购买权。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城城乡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知识城相邻五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能对知识城发展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的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应当征求知识城管委会的意见。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征求意见的部门。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提高公共财政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补助水平。
第四章产业促进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建立产业调查以及评估分析制度,根据调查和评估分析的情况,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促进和调整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以及环境影响、资源节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要素,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明确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并向社会公布。对目录中禁止发展的产业,不得引进;对限制发展的产业,限制引进。
(一)符合企业设立条件,但经营范围中有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企业申请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办理筹建登记,先行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期限为一年,可以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一年。在此期间,企业可以开展与筹建有关的活动,但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经批准并取得经营资格后,企业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在孵化器等集中办公区内办公的,可以用统一地址申请工商登记的住所;
(三)知识城企业申请跨类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定,但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
(四)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或者股权、债权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依法协商约定。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
(五)以货币作为首次出资或者增资的,可以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以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可以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知识城设立的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实行备案制。
(一)知识城管委会可以设立专项资金,采用补助、贷款贴息、奖励或者创业投资等方式,对符合知识城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领域、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提供财政扶持,重点建设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平台,设立科技支撑服务机构;
(二)采取财政资助、示范性使用等方式,建立对知识城新兴产业或者初创期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引导机制;
(三)对知识城企业生产的创新装备产品,建立使用首台(套)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
(四)对知识城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其他符合知识城产业发展方向的财政扶持措施。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推动产业发展的需要,提请有关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产业、行业制定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知识城设立营业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二)支持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担保机构等为知识城企业提供贷款、保险等各类金融及相关服务;
(三)支持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在知识城设立为科技型企业服务的科技支行、小额贷款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四)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小额贷款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针对知识城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等提供风险补偿;
(五)通过企业化运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知识城开展投资业务;
(六)支持境内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在知识城设立机构或者开展投资业务;
(七)支持知识城企业上市,支持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
(八)开展科技保险服务,对在知识城投保科技保险的高科技企业给予财政扶持,组织建立创新风险转移机制;
(九)其他金融服务活动。
市人民政府财政、金融、科技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各项活动给予支持和指导。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公平和效益。对财政资金予以扶持的产业、技术、项目等,知识城管委会应当组织专家对其经济效益、发展潜力等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是否扶持的依据。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扶持产业、技术、项目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等进行评估。
第五章人才引进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知识城产业规划,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编制高端紧缺人才开发目录,重点引进生物医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命健康、网络技术、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高端人才。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为知识城的企业培训、输送技术以及管理人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教师、科研人员在知识城企业和其他创新组织兼职,鼓励和支持知识城企业的人才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兼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禁止兼职的除外。
第六章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知识城管委会可以采取资金资助、场租优惠、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下列活动:
(一)在知识城建立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
(二)知识城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境内外设立研发机构和成果转化中心。
知识城管委会支持在知识城建立企业孵化器等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创新创业提供服务,促进知识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知识城企业组建或者参与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联盟,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对获得法人资格的知识城的产业技术联盟,知识城管委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知识城管委会在编制有关知识城的重大科技项目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和制定有关政策文件过程中,应当听取知识城的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的意见。
对职务科技成果,其权属人自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科技成果权属人的协议自行实施转化,享有约定的权益。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自行创办企业转化该项成果的,科技成果权属人可以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的股权或者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第七章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做好企业在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防范。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鼓励、引导知识城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制度,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预警和战略分析服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采取资金资助、政策引导等措施,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在知识城建立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服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将审批、登记、备案、年检和其他事项的相关信息按规定公示或公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知识城重大事项决策前未组织专家论证,或者未将决策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有关部门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或者未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或者未将产业发展目录和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向社会公开,或者违反限制、禁止条件引进产业项目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组织专家对财政扶持的产业、技术、项目进行评审,或者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扶持产业、技术、项目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等进行评估的;
(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根据知识城的发展和需要制定并实施与本条例有关的配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