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未征求知识城管委会意见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