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二条有效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支持和引导知识城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知识城的社会事务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推进社区自治,发展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知识城管委会可以在社会事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建立购买公共服务等制度。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