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城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知识城的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