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知识城实行下列财政扶持措施:

(一)知识城管委会可以设立专项资金,采用补助、贷款贴息、奖励或者创业投资等方式,对符合知识城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领域、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提供财政扶持,重点建设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平台,设立科技支撑服务机构;

(二)采取财政资助、示范性使用等方式,建立对知识城新兴产业或者初创期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引导机制;

(三)对知识城企业生产的创新装备产品,建立使用首台(套)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

(四)对知识城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其他符合知识城产业发展方向的财政扶持措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