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5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7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干旱灾害按照区域耕地和作物受旱的面积与程度以及因干旱导致饮水困难人口的数量,依法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级。
自治区建立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优化水资源配置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抗旱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预防和抗旱减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抗旱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增加抗旱减灾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演练和抗旱业务培训,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抗旱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干旱灾害分布和发生、发展规律及现状;
(二)抗旱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三)抗旱指挥调度系统和旱情监测、预警网络;
(四)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评价;
(五)抗旱应急水源、应急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六)抗旱物资储备与调度;
(七)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八)保障措施。
抗旱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
(二)干旱灾害的预警机制;
(三)干旱等级划分;
(四)旱情、干旱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
(五)抗旱预案的启动程序;
(六)不同干旱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七)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
(八)灾后评估和恢复;
(九)保障措施。
抗旱预案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区和缺水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供水保证率低或者无供水设施的地方,因地制宜组织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地下水水源保护,保证在抗旱应急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抗旱设施、设备和工程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抗旱设施、设备、工程的巡查、监测、维修和养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区,应当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旱情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广农作物耐旱品种、抗旱耕作技术、节水灌溉技术和生态养殖技术。
工业、服务业、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用水应当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和设备,推行污水再生利用。
城乡供水管网应当加强维护、管理和技术改造,降低水的漏失率。
气象、水文、水利、环境保护、农业、卫生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天气、水量、水质、墒情、农情、灾情的监测和分析,提高预测、预报频率,为抗旱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跨行政区域调水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订。
抗旱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发布后,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应急储备水源的管理单位和建有自备水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流域梯级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必要的下泄流量,保障下游抗旱用水。
(一)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兴建蓄水池、水窖、水柜等;
(二)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以及通过管网连通补水;
(三)使用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四)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五)有利于缓解旱情的其他措施。
(一)在保证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适量取用水库死库容水量;
(二)实行临时阶梯水价;
(三)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审批;
(四)限制市政环境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提前三天发布公告,告知相关单位和用水户。
紧急抗旱期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实施紧急抗旱期的原因、范围、起始时间、批准机关、实施机关、采取的措施等。
统一调度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备水源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抗旱服务组织主要承担下列抗旱任务:
(一)为临时性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二)开展流动抗旱灌溉服务;
(三)采取临时措施解决抗旱应急水源;
(四)抗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五)抗旱先进技术的咨询和示范推广;
(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抗旱任务。
干旱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采取政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等方式,向社会抗旱服务组织购买抗旱服务。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抗旱物资、设施、设备,由政府抗旱服务组织保管、使用和维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抗旱送水、打井、抽水等抗旱设备可以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但不得影响抗旱工作。所得收益专项用于抗旱服务和抗旱设施、设备的建设、添置和维修、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应急打井、挖泉等抗旱用电用油方面给予补贴。
(一)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应急储备水源等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和建有自备水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二)流域梯级水电站的管理单位不按照调度指令保证必需的下泄流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