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抗旱预案启动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气象、水文、水利、环境保护、农业、卫生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天气、水量、水质、墒情、农情、灾情的监测和分析,提高预测、预报频率,为抗旱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