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资金补助等形式,鼓励、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经营、管理抗旱工程设施。

抗旱设施、设备和工程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抗旱设施、设备、工程的巡查、监测、维修和养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